本是好意骑电动三轮车带朋友出行,却遇上交通事故受伤,自己还成了被告,朋友要求自己赔偿医疗费。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骑车带朋友出行遇事故,朋友却把自己告了
今年3月,家住郑州的许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三轮车带朋友陈女士出行,在行驶到某交叉路口左拐时,与李先生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许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事故受伤,仍在住院治疗的许女士却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陈女士将许女士,及小型轿车驾驶人李先生诉至法院。
此次事故造成陈女士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17000多元,陈女士认为,自己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许女士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先生承担。
许女士则认为,自己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好意带着陈女士一块出行,所骑的并非营运车辆,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
陈女士的医疗费用17503.51元,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和机动车所有人全女士,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也就是18000元)赔偿原告陈女士二分之一的份额,即9000元。
由李先生和许女士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各自承担余下40%和60%的赔偿责任。
其中,由于许女士无偿搭载陈女士外出构成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许女士20%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好意同乘”?适用于哪些情况?
“好意同乘”就是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朋友、同事或邻居之间,驾驶人顺路搭载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官认为,对于免费同乘人的人身损害,排除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不考虑驾驶人自身的人身损害、车辆受损、善意付出的实际情况,一概让驾驶人对免费同乘人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指的是非营运机动车。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被告许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应系非机动车,但被告许女士的免费搭乘行为,体现互助的社会风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且被告许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故应适当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别人车遇事故,驾驶人与车主如何担责?
这一案件中,负次要责任的李先生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并非机动车车主。
根据事故情况,交警部门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所以,李先生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然而,李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且李先生并非该机动车的车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范俊红表示,本案中该机动车的车主并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所以其应该与被告李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陈女士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