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延长的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平稳推进保险业监管政策的过渡。
根据通知内容,原本计划于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将延长至2025年底。这一调整主要考虑到部分保险公司在新旧规则切换过程中,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了较大影响。因此,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对于这部分保险公司,将采取“一司一策”的方式,制定个性化的过渡期政策。
在具体操作上,直接由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总局的机构监管司进行沟通,以确定其过渡期政策。而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进行协商,并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过渡期政策。
回顾历史,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曾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及其实施通知,明确要求从2025年起全面执行新规则。然而,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新规则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的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总局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过渡期的实施时间。
这一决定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缓冲期。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更加从容地适应新规则,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为未来的稳健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也表示,将继续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保险公司能够顺利过渡到新规则,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