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有了明确判决,判决结果让劳动者余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案件的核心在于,余某因在工作间隙闭眼休息3分钟而被公司解雇,这一行为被公司视为严重失职。
余某于2021年3月加入品某公司,担任店长一职。然而,在2024年9月26日,他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是在工作时间内管理失职。公司方面指出,余某不仅在营业时间内于收银台睡觉,被商场投诉,还曾擅自关闭店门,违反了商场规定,导致公司失去了租赁场地,蒙受了重大损失。
但余某对此有不同的说法。他解释称,那次所谓的“睡觉”其实只是因为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后感到疲惫,他只是闭眼休息了短短3分钟,并且当时并未真正入睡,期间还有接待顾客。至于关闭店门一事,则是因为当时店内仅有一名店员,即他自己,在上厕所时不得不短暂关门。
南沙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对余某有利的判决。法院要求品某公司向余某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572.24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主审法官在判决中强调,余某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后,公司并未安排人员替换,他因此感到疲惫并闭眼休息是人之常情。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余某长时间处于睡眠状态,也没有证据显示这影响了门店的销售。至于8月的那次闭店,余某已经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即是因为上厕所而短暂关门。
尽管品某公司提供了相关视频作为证据,但该视频仅有2秒长,仅显示了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睛靠在背板上,这并不能证明他长时间处于睡眠状态,也无法证明这影响了门店的正常销售或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法官进一步指出,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过错,且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了责罚规定中的“严重损失”。因此,公司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还提醒企业,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应该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也有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