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围绕歌曲《年轮》的原唱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这场风波起源于一位拥有大量粉丝的博主“旺仔小乔”早前的言论,她坚称张碧晨为《年轮》的原唱,这一观点随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
随着讨论的持续升温,事件的主要涉及方之一汪苏泷的工作团队在25日凌晨发表声明,表示已积极沟通并试图平息争议,但无奈仍深陷舆论风波。因此,他们决定暂时收回《年轮》的演唱授权,不再允许该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演唱活动。
紧接着,张碧晨的工作室也发布了官方声明,明确指出张碧晨是该作品的“唯一原唱”,并在评论区留言,借《年轮》发行十周年之际,与这首歌曲正式告别。
针对这一系列争议,中新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常莎,就“原唱”的法律认定、多个原唱的可能性以及著作权人收回授权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常莎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唱”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行业和公众普遍接受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原唱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作品登记信息以及行业惯例和公众认知等。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表演者并不必然等同于原唱。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已经明确,时间顺序虽然是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如果其他表演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创作初期就被约定为首唱,即使发布时间较晚,也可能被认定为原唱。
常莎律师还指出,在音乐产业中,多人原唱的情况并不罕见。要认定多人原唱,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创作阶段有明确的多版本演唱计划、各版本表演者都获得完整授权、在合理的首发周期内完成发布以及符合行业惯例等。
对于张碧晨方主张的“唯一原唱”身份,常莎律师强调,这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文件支持,特别是排他性授权合同和版权登记文件中的特别注明。
关于汪苏泷方收回《年轮》授权的问题,常莎律师表示,著作权人宣布收回授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明确依据,但同时也受到一定限制。如果原授权合同仍在有效期内,著作权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授权。因此,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来判断。
在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平台上搜索歌曲《年轮》时,可以发现张碧晨与汪苏泷均被列为原唱。这一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于原唱认定的困惑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