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持续五年的金融骗局,从3.6亿元资金入账到账户仅剩44万元,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下迎来转机。这起涉及大连银行的案件,不仅揭开了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更引发了公众对金融安全的广泛关注。最高法裁定撤销一、二审结果,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审理,明确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逃避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责任。
案件的起点可追溯至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于存放业务收费款项。对接该账户的客户经理李某,以“贴心服务”赢得了公证处的信任——每季度准时上门递送加盖银行印章的存款利息回单和对账单。然而,这些看似规范的单据,实则为骗局埋下了伏笔。从2013年至2016年,公证处分16笔向该账户转入3.6亿元资金,而李某提供的对账单始终显示“账户正常”,利息计提和余额清晰无误。公证处工作人员未曾怀疑,毕竟单据盖有银行公章,且无需亲自跑柜台,省时省心。
实际上,账户开立仅五天后,当首批4000万元资金到账时,犯罪嫌疑人已开始行动。他们冒用公证处会计身份,持加盖真实公章的申请材料,从大连银行骗取了网银加密设备。银行在办理时未严格核对身份信息,导致嫌疑人轻松获取资金操控权。更离谱的是,4000万元在两天内被近乎全额转出,而公证处因依赖虚假对账单,始终未察觉异常。
接下来的四年里,嫌疑人五次以同样手段领取网银设备、变更账户信息,甚至篡改公证处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联系人电话。银行后续通知均发至虚假电话,公证处被彻底隔绝在真实信息之外。资金被陆续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及两个关键人物账户——罗某某(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前负责人)及其母亲霍某某。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关联,暗示这场骗局并非单纯外部诈骗,而是有“内鬼”参与。
2018年6月,公证处根据虚假对账单显示的1.8亿元本息余额,与大连银行签订理财协议,购买“明珠理财月月赢”产品。协议落款处加盖罗某某人名章,单据仍由李某上门递送,未经过柜台正规流程。理财到期后,银行未兑付本金和收益,公证处查询账户才发现,1.8亿元仅剩44万元,所有划转记录均未经授权,而李某递送的单据全是伪造。
面对公证处的起诉,大连银行展开“教科书级”甩锅:否认所有证据真实性,主张单据印章伪造,却因无法提供印章样本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提交网银变更材料,声称资金划转为公证处自身操作,但二次鉴定显示材料上“刘某某”签名均与样本不符,证实身份冒用;更以“先刑后民”为由,主张案件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同时声称关键人员罗某某精神失常失踪、李某已离职,试图彻底切割责任。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银行意见,驳回公证处起诉,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公证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终于迎来转机。2026年1月,最高法裁定撤销一、二审结果,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实体审理。裁定明确:民事争议聚焦于公证处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刑事犯罪指向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的行为,二者主体和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规避责任。这一裁定击碎了银行的避责幻想,强调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对储户资金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内控漏洞不能以“嫌犯失踪”“员工离职”掩盖。
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银行能否以“印章伪造”脱责?“先刑后民”是否适用?对公账户不安全,普通人存款还能信银行吗?专业解读指出,银行有义务核实单据真实性,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资金损失需担责;“先刑后民”仅适用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主体、事实重叠的情况,本案不满足条件;案件属银行内控失守个案,不代表所有银行,但储户仍需加强风险防范。
为避免类似风险,专家建议:关键手续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不依赖“上门服务”;定期核对真实流水,不只看对账单;警惕“先刑后民”套路,学会维护权益;选择银行产品时,优先关注内控和合规记录,避开频繁被罚的机构。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尚未作出实体裁判,大连银行最终赔偿责任未定,但案件已成为金融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典型参考,或将推动银行强化内控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