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围绕“猪葛亮”商标的争议,将历史名人形象保护与商业自由的矛盾推至公众视野。浙江、山东等地的诸葛亮后人代表近日联合发表声明,强烈谴责东莞某食品公司使用这一谐音名称注册商标,认为其“攀附历史名人、违背公序良俗”,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对文化符号与商业利益边界的广泛讨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指出,“猪葛亮”这一名称通过动物化谐音改造历史人物姓名,容易引发公众负面联想,损害诸葛亮作为忠臣智者的正面文化象征。他同时强调,此类行为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反映出商标审查中对文化敏感性的忽视。
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合法合规注册”,并强调其个人姓名“周瑜”与商标形成三国人物对应关系。然而,这一解释被质疑存在营销意图。尽管企业宣布将于春节后注销,但全国范围内已注册的近200件“猪葛亮”商标仍有效存续。这一现象暴露出商标审查机制在形式合规与实质保护之间的失衡——审核过程往往聚焦于法律条文的表面符合性,却未能充分评估对历史人物人格权益的潜在影响。
法律界对此类争议早有判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乔丹商标案”明确,对特定名称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公众人物,其姓名权应受法律保护。但诸葛亮作为距今1800年的历史人物,其人格权益已进入公共领域,现行法律仅保护近亲属对死者人格权益的追诉权。诸葛后裔若想主张权利,需证明商标注册者存在刻意贬损的恶意,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举证困难。
更深层的冲突在于商业符号与文化遗产的碰撞。诸葛亮作为中华民族忠臣智者的文化符号,承载着共同的情感价值。当“猪葛亮”被用于食品商标时,不仅触碰了姓氏群体的尊严底线,更消解了历史人物的神圣性。丁金坤律师认为,此类商标可能引发“对诸葛亮形象的矮化”,这种文化层面的“软伤害”往往比法律侵权更难界定,却对文明传承构成潜在威胁。
目前,诸葛后人已启动行政申诉程序,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宣告相关商标无效。这一事件凸显了商标审查中文化价值评估机制的缺失——在谐音梗盛行的网络时代,审核者需警惕以创意为名的低俗改编。毕竟,一个民族对待历史的态度,决定了其文明传承的深度。当商业注册与文化尊严产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理应倾向于守护文明根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