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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年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引纠纷,主张“10分钟加班费”遭法院驳回:不构成加班

时间:2026-02-28 21:32:58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近日,一起因“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在南通地区引发关注。海门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劳动者刘某主张的2万余元“加班费”诉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员工每日提前到岗接受工作安排的时间,是否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其工作日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然而,刘某发现公司要求员工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点名和简短工作部署,认为这一要求实质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计入加班时长。经其自行核算,7年间累计时长对应的加班费达2万余元,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群通知截图及现场视频等证据,主张提前到岗是公司强制安排,期间需接收当日任务指令,属于工作延伸。公司则辩称,该时段仅为帮助员工调整状态、熟悉工作内容的预备阶段,未涉及具体生产任务,不应认定为加班。法官进一步询问确认,刘某每日提前到岗后仅完成点名签到和接收工作安排,未实际开展业务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性劳动;三是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本案中,刘某提前到岗的行为属于工作前的准备性活动,未产生直接劳动成果,不符合“实质劳动”要件。因此,法院认定该时段不属于加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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