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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年每日早到10分钟索要“加班费”被拒 法院:预备性工作无产出不属加班

时间:2026-03-01 00:36:06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近日,一起因“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南通地区引发关注。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劳动者刘某要求支付2万余元“10分钟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持续7年的劳动纠纷,最终以劳动者败诉告终。

2017年2月,刘某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每月按时支付刘某基本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但自入职起,企业要求员工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参加晨会,内容包括点名考勤和工作安排。刘某认为,这10分钟属于企业强制占用的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遂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7年累计的“10分钟加班费”2万余元。

仲裁阶段,刘某提交了考勤记录、会议视频截图等证据,主张企业通过考勤制度强制要求提前到岗,且晨会期间需接受工作指令,属于实质性劳动。企业则辩称,提前到岗是为了让员工调整状态、做好工作准备,晨会内容仅涉及考勤和当日工作提示,不涉及具体生产任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后,仅完成点名和接收工作安排,未从事任何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活动。主审法官指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加班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二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性劳动;三是该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工作前的预备性活动,未产生直接劳动成果,不符合加班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预备性工作与正式工作存在本质区别,判断是否构成加班应以劳动是否具有实质性产出为标准。本案中,企业要求的提前到岗时间短暂,且内容限于工作准备,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故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明确了加班认定的边界,即单纯的工作准备时间,如晨会、班前检查等,若未涉及具体生产任务,一般不被认定为加班。但企业也应避免通过制度设计变相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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