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科技资讯
网站首页 科技资讯 财经资讯 分享好友

最高法新规: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规则

时间:2026-05-07 00:55:01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随着道路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攀升至4.69亿辆,驾驶人数量也达到5.59亿人,同时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也接近5.8亿辆。这一庞大的交通体系在为人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始终占据着较大比例。为应对这一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新解释针对“开门杀”这一常见且危害严重的交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开门杀”,即车辆驾乘人员在未充分观察车外环境的情况下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此类事故不仅频发,而且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部分保险公司以乘车人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

以一起典型案例为例,董某驾驶机动车在某路段停车后,副驾驶位的杜某在未观察车外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导致潘女士多处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和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无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仅应赔偿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责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和乘车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受害者而言,驾驶人和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保险公司应承担整体赔偿责任,不受内部责任分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为进一步保障受害者权益,新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解释还针对“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作出了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然而,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全责、主责等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新解释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及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的价值,鼓励互助行为。

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新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当前,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普遍。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常以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新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在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新解释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共同构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更多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