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问题上,公司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谁应担责的争议,长期困扰着工伤者及其家属。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存在差异,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近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时,明确了工伤者或其家属在先行支付问题上的选择权。该院再审判决指出,若工伤者或家属选择公司注册地先行支付,则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支付义务,不得推诿至生产经营地;反之,若选择生产经营地先行支付,则生产经营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以河北省廊坊市某区县的一起工亡待遇先行垫付案为例,该案历经多轮诉讼,最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终审判决。据承办律师介绍,此案第一轮行政诉讼在河北进行,一审、二审均败诉,直至河北高院裁定提审后才改判家属胜诉。第二轮行政诉讼在北京进行,虽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但河北高院的判决已为家属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承办律师表示,从2023年3月承接此案到河北高院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期间与搭档律师多次往返于河北、北京两地,经历了多次败诉与上诉的波折。尽管诉讼过程漫长且艰难,但最终的胜诉判决让家属感到欣慰,也体现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据了解,目前法律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地域责任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标准。尽管2024年底最高院内部会议纪要曾提出可由生产经营地先行垫付,但该规定尚未上升为法律,各地是否参照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业内人士认为,此类争议的解决需要法律进一步细化规定,或通过更多司法实践积累经验后逐步完善。
在法律空白地带,司法实践往往扮演着探索者的角色。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先于法律规定出台,为后续立法提供参考。对于工伤者及其家属而言,尽管诉讼之路充满挑战,但坚持维权仍有望迎来公平正义的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