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创业者王先生曾凭借四家密室逃脱体验馆在当地小有名气,门店评分一度高达4.8至4.9分。然而,就在生意蒸蒸日上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差评风暴”让他的事业陷入困境。短短一小时内,四家门店同时收到二十余条差评,内容涉及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甚至编造出“工作人员殴打顾客”的虚假情节,并配以从网上下载的所谓“受伤照片”。这些恶意评价导致门店评分骤降至3.8分,三个月内一家门店被迫关闭,多年心血付诸东流。王先生后来发现,这些“批量差评”竟是明码标价的灰色产业,下单者多为同行竞争者。
类似事件并非个例。某餐饮外卖商家曾遭遇一个月内突然涌入十余条“专业差评”,内容详细且针对性强,既不沟通也不退款,仅以低分拉低店铺评分。尽管商家向平台申诉,最终仅能删除部分评价。这种恶意行为不仅损害商家利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然而,当评价脱离真实体验,演变为捏造事实、辱骂诋毁时,便从合法吐槽转变为侵权行为。
法律对恶意差评的规制已有明确依据。2025年6月,沈阳沈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张某某入住某酒店后,以“卫生不达标”为由拒绝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并要求房费退至个人账户、免费提供住宿,否则“给差评”。未获满足后,她给出0.5分低评。法院认定其所述卫生问题“异常反常”且无证据支持,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删除差评、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道歉30天,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酒店方表示,索赔1元旨在“以儆效尤”,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同行间的恶意竞争更为激烈。深圳某糖水铺合伙人散伙后,为帮助弟弟抢生意,伪装顾客下单并捏造“烧仙草变味、里面有苍蝇”等虚假事实发布至网络。深圳中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损害他人名誉,判决赔偿公证费1600元及经济损失2万元。另有商家遭遇更离谱的“差评勒索”:2026年6月,广东汕头四名顾客以“卤水味道不符”为由拒付餐费,威胁撰写5000字差评,店家被迫免单了事。
恶意差评者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民事层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删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误工费及营业额损失等。若行为主体为同行,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即“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者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以“删评费”要挟商家的职业差评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达十年以上。2026年4月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捏造事实骗取赔偿的,将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面对恶意差评,商家需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包括截图、录屏、原始图片及通话录音等。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商家可通知平台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通知需包含侵权初步证据及权利人身份信息。若平台未及时处理,需对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此后,商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要求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王先生的案例警示:评价机制旨在保护真实消费者,而非成为恶性竞争的工具。消费者享有吐槽自由,商家亦拥有不被诬陷的权利——这条边界,法律已划定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