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网约车违规停车引发的“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司机吴某某因未按规定停放车辆且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导致乘客开门时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法院认定吴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2025年12月8日,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环路辅路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乘客赵某某开启右后侧车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姜某某发生碰撞。姜某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等严重伤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且未观察周边环境、未提示乘客安全开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乘客赵某某和被害人姜某某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临时停车的规定,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仍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处罚。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主审法官指出,“开门杀”是城市道路中常见的危险行为,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等位置不得停车,且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或上下人员。驾驶人临时停车时,必须确保车辆停放合规,并在乘客上下车前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后再示意开门。同时,乘车人也应主动观察路况,避免因疏忽导致意外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吴某某因承担主要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乘客赵某某虽负次要责任,但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