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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多次盗窃爷爷奶奶财物终获刑6个月 老人寒心:不予谅解盼其改过

时间:2026-09-02 15:32:02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新疆塔城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多次盗窃亲属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起案件引发社会对家庭内部盗窃行为法律边界的关注,检察官特别提醒公众需破除"家贼不犯法"的认知误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间,28岁的陈某趁祖父熟睡之际,盗走家中存放的2万元现金及一枚重约30克的黄金手镯。得手后,她将现金全部挥霍,并将黄金手镯以27512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同样用于个人消费。这并非陈某首次作案,此前她已多次偷拿家中钱财,金额从数百元逐渐增至数千元。

面对检察官讯问,陈某竟辩称:"爷爷奶奶的钱迟早是我的,他们不会真的怪我。"这种侥幸心理在庭审中彻底破灭。两位老人向司法机关明确表示,因长期溺爱导致孙女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此次决定不再姑息,希望通过法律惩戒使其真正悔改。老人提供的证言显示,陈某自初中辍学后长期无业,多次以"借用"为名偷取家中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与被害人系祖孙关系,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新疆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近亲属间的盗窃行为并非当然免责,只有在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才可酌情从宽处理。本案中,陈某多次盗窃、拒不悔改,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指出,司法实践中常见两种认知偏差:一是将家庭盗窃视为"家务事",二是认为亲属间盗窃必然从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突破家庭容忍底线,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亮剑。

法律专家提醒,亲属间盗窃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财产权,更破坏家庭信任关系。对于屡教不改者,被害人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此案判决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因亲属关系而逃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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