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韶关市发生的一起离奇悲剧中,一名儿童不幸被从高空坠落的乌龟砸中,经抢救无效离世。这起事件引发了关于饲养动物责任与高空坠物安全的广泛讨论。
据法院透露,去年冬季,赵某夫妇带着孩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只乌龟突然从天而降,重重砸在了孩子的头部。尽管紧急送往医院,但孩子仍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经调查确认,这只乌龟是小区居民张某所饲养。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赵某夫妇试图与张某、小区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赵某夫妇将相关责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对赵某子女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否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小区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则依据另一条款进行裁决。法院认为,从建筑物上抛掷、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责任。而房地产服务公司和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未采取措施的才需承担责任。由于赵某夫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法院驳回了他们对物业公司的赔偿主张。同时,由于物业公司无责任,其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夫妇128万元。然而,张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这128万元赔偿款,并给予张某30天的宽限期,以缓解其经济压力。